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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10, 2015

精神出轨不应该受到谴责



谢谢主席,大家好。精神出轨指的是对伴侣以外的对象产生发于情,止乎礼的情感转移。而今天讨论应不应该谴责精神出轨,目的就在于判断要不要把严厉抨击,郑重警告精神出轨,变成社会共通的指标与方向,作为所有人面对精神出轨的守则与依归。

纵观人类文明,唯有侵害到人类基本权益的行为,才会形成社会共同谴责的硬指标。就好像持械伤人,因为威胁了人类的生存权和人身安全,无论是此时此地的新加坡,又或者是几千里外的纽约市,这种行为都没有任何的辩护空间,只有被谴责的份,但相反的,离婚这种行为,或许真的让人痛彻心扉,但由于与人类的基本权益并没有任何相悖之处,因此再怎么痛,也不会成为全人类一起声讨的对象,甚至还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

所以,今天对方辩友唯有成功论证到精神出轨与人类的基本权益产生明显冲突,他方才有权利集合全人类的道德舆论,对精神出轨进行批判,否则,则我方立场得证。

我方认为不应谴责精神出轨,理由有二。

第一,谴责精神出轨强行规范人类的爱情观,违反了私域自制的原则。
爱情与婚姻,属于人类的私生活,正因如此,人类理应拥有定义爱情的自主权。没有人希望把自己的私生活赤裸裸的摆在大众眼前,受到大家的监视。遗憾的是,要求大家强行谴责精神出轨,就意味着我们在爱情里面的每一个举动都应该收到社会的规范,无一例外。但请在座各位仔细想想,爱情应该长什么样子,又有谁有着标准答案呢?而我们又有何资格要求别人都跟着我们的标准走呢?陈升在爱上刘若英后,依旧忠于妻子,并告诉刘若英,她只是陈升手中那只被放开线的风筝,永远回不来了。对这段感情中的三人而言,把悲伤留给自己,就是最好的结果,而对方辩友又何苦逼他们把这段经历交给在座的各位说三道四呢?

第二,谴责精神出轨将公权力侵入私人领域,形同道德绑架。
各位,利用公权力强行规范人类的爱情观这种行为,其实在现实中并非没有前例。在中世纪的欧洲,身为同性恋,你就要被绑在十字架上,在大家面前活活烧死,只因在行刑者的眼中,同性恋违反了自然与道德。但事实上,烧死同性恋除了满足那些道德狂魔的私欲,并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这种做法并不体谅同性恋者的恋爱自由,更忽略了他们的内心感受。因此,这种道德绑架不仅仅无法改变同性恋者的性取向,也无法阻止今天六色彩虹在美国国土上的飘扬。同样的,当对方辩友强烈要求谴责精神出轨的时候,能不能试图理解精神出轨背后的原因?林微因因为情难自控,爱上了丈夫的好友金岳霖,这种无奈,究竟有没有体谅的空间?生性浪漫的法国人,只因觉得易得无价宝,难得有情人,因此在真爱面前,无论自己的身份地位,也要忠于自己的感情,这又有什么问题?也许放开成见,对精神出轨持保留态度,不增加额外的道德枷锁,才是我们更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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