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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9, 2017

警方利用非法搜证得来的证据法庭不应该接受



谢谢主席,大家好。在法庭审理中,证据基本上可分为三种,即,
第一, 真实性毋庸置疑而被法庭用作下判依据的合法证据
第二, 存在问题但不影响判案关联性的瑕疵证据,以及
第三, 需要被法庭排除的非法证据
而今天双方讨论的主轴,其实聚焦在警方在利用违反搜证程序,例如非法入屋搜证,严刑逼供,无证窃听监控后所得到的证据,应该被当作对下判有帮助的瑕疵证据,抑或是直接排除的非法证据。
我们都知道搜证作为司法体系中的的一环,目的在于找出事实,还原真相,协助法官陪审团针对案件作出尽量正确的判决,为我们伸张正义。因此,非法搜证是否能让我们离正义更接近,将是今天正反双方讨论此辩题的核心判准。
我方认为法庭不应将警方非法搜证得来的证据当作下判标准,理由有二。
第一,非法采证降低证据可信度,一旦采纳将提高冤假错案的风险,对正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伤。
搜证过程,要求极度缜密因为任何差错都将降低证据的可信度,甚至误导判决使得无辜人员深受其害。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警察福尔曼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在疑犯辛普森的家里找到了一双血袜子,以及一只血手套,并以此作为提控辛普森一级谋杀罪的关键证据。这两样证据,让大家强烈认定辛普森真的犯了罪,该被绳之以法。熟料,刑事鉴识学专家李昌钰博士却发现,血袜子上的血迹双面一致,不像罪犯干案时的穿着,反而像是被人特意滴上去的一样,而辛普森费尽力气,也没法把那只手套给戴上去。后续证据更指出非法搜证的福尔曼,是极端种族主义者,让人不禁怀疑福尔曼是否借机栽赃黑人辛普森。最后,陪审团一致判定,理应排除非法证据,辛普森无罪释放。近十年陆续出土的新证据也显示,真凶很可能另有其人。倘若不排除非法证据,以当时社会先入为主的舆论压力,福尔曼所搜出的证据将导致辛普森被判以极刑,并极可能导致冤案产生,而这种风险,是否又是对方辩友愿意承担的弊害呢?
第二,将定罪的执着无限上纲,允许非法采证,容易增加司法机关变成暴力机构的风险,制造社会的白色恐慌。
各位,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往往源自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觉得嫌疑犯罪有应得,为了定罪而使出的非法手段。倘若法庭接纳屈打成招的口供,无疑是放纵了暴力执法的警察,让他们觉得自己依旧是在伸张正义。更何况,并非所有的警察都是以伸张正义为目的来将疑犯定罪。台湾白色恐怖期间,蒋经国麾下的十万名警察与五万名特工为求晋升,以抓人破案作为升官发财的阶梯,不惜屈打成招,也要将人定罪。台湾司法院档案就表明,当时登记在册的政治案件就高达六至七万起,在当时八百万名台湾人中,平均每四十人,就有一人受难,受害者预计超过二十万人。当时民众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试想想,倘若司法机关为了提高定罪率与破案率,选择打开潘多拉的魔盒,宁愿忽视民众内心的白色恐慌,也要严刑逼供与屈打成招行使非法搜证,原本大家心中的正义使者,即将摇身一变,成了单纯的定罪机器。届时,正义也将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