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大家好。吹哨指的是向公衆或者權責機關揭露或申訴非法以及不道德慣行的行為。在我方的制度中,所有吹哨者都统一在《机关内部不法资讯揭露者保护法》下处理,將檢舉程序制度化,以保護檢舉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并鼓勵公众实践檢舉責任。
我方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 受理案件包括貪腐,瀆職以及對公眾健康與安全具有實質性或特殊性危害的行為。
第二, 舉凡提呈證據者,不論身份背景,一概受理。若吹哨者為不法勾當參與者,也能視情況獲得減刑或免刑。
第三, 成立保護委員會作為處理吹哨者與各負責單位協調的獨立機構,以確保吹哨者的保護與獎勵,并監督各有關機構遵循程序辦案。
第四, 根據吹哨者情況提供保護,保護包括为吹哨者隐藏身份,確保吹哨者的財富,事業和人身安全等。
第五, 參考美国吹哨者保護法,以罰金的十至三十百分比作為吹哨者的獎勵。
我方主張推行以上制度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第一,現有制度對吹哨者缺乏直接保障。
在現況中,台灣目前並沒有任何直接針對保護吹哨者的法案,相關保護僅僅局限於《證人保護法》,《勞基法》和《食管法》等法條的個別條文。但這些個別條文的涵蓋範圍往往不周延,只能給予特定領域的吹哨者保障,以至於吹哨者的基本權益極易受到損害。舉例而言,在《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明的保護範圍中,揭發瀆職或者食品安全問題的吹哨者其實並不涵蓋在保護範圍內,因此揭發了郭烈成地溝油事件的屏東老農在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之下,不得不舉家遷往北部。同樣的,《食管法》第五十條僅僅能保護揭發公司內部食品安全問題的員工不被解雇,調職以及受到不利處分,但他們以及同居人的人身安全,同樣得不到保障。這對冒著同儕壓力,生命安全等風險為台灣民眾揭露弊案的吹哨者們,絕對稱不上公平。但是,在我方的制度底下,吹哨的涵蓋領域已經被擴大至貪腐,瀆職以及對公眾健康與安全覺有實質性或特殊性危害的行為,因此更多的吹哨者,例如揭發地溝油事件的屏東老農等都可以享有身份隱藏,事業以及人身安全等保護,這無疑是對吹哨者們的一大利好,而所有領域的吹哨者都可享有同等的保障與權益,也更符合人權概念底下的公平原則。
第二,有效的保障與獎賞制度有助於提升吹哨者揭弊的意願。
根據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副教授楊戊龍,當企業及政府組織規模越來越庞大、越来越复杂,也就越难发觉不法勾当。遺憾的是,外部人员往往不具备察觉不法行為可疑点的灵敏度。因此,擁有相關領域知識與掌握組織過程的內部人員對於發覺組織內部的可疑之處起到更高的可能性。应此,我方法案底下的十至三十個百分比的奖励制度絕對有助於发挥组织内部全体人员之力量,以有效监督不法,弥补现行监察院,政风处,调查局,与廉政署机制上的不足。作為借鑒,美國在推行了吹哨者保護法案后,三年內針對不法行為的檢舉就增加了二十個百分比,這也是台灣理應效法的鐵證。謝謝。